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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

談「台灣新聞攝影研究會」(一)

組織的緣起

2005年底,聯合報攝影記者鄭超文邀我共商舉辦一場新聞攝影比賽的計畫。第一次開會那天,透過討論發現,我們必須先有組織,才能有舉辦活動的正當性。於是取得了共識;大家決定比賽計劃暫停,積極籌備成立組織的工作。經過將近一年的籌備工作,歷經數十次的會議,研究會終於通過內政部的合法程序正式成立。緊接著的問題,就是所有社會團體與組織工作者的重要課題──這個組織該怎麼運作?

「專業」與「工會」互斥?

從研究會的組織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條「本會以提升台灣新聞攝影之專業水準為宗旨」以及第二章任務之內容描述,毫無疑問的,這是一個專業組織。由此來看,一個新成立的專業組織未來的發展方向,就是要確立該組織及該職業類屬的「專業性」與「專業自主性」,這似乎已經很明確。但,在專業層次上我們卻面臨著極大的困境與挑戰,使得研究會幹部還有另一種見解產生,那就是對新聞從業者勞動意識的喚醒與勞動條件的分析與研究(這並不等同於發展工會組織,而是對該職業勞動狀態的認識)。由於台灣新聞媒體產業自解禁後逐步邁入商業化競爭的事實,造成新聞媒體產業的勞動市場與勞動條件與解禁前大不相同;商業化的媒體產業 對「新聞專業」的認定也逐漸在轉變當中。因此,我們必須認真思考,媒體產業當中的新聞記者工作是怎麼樣的一種「專業」?媒體產業的勞動者,其勞動狀態與勞動條件為何?對新聞記者的「勞動問題」進行討論,是否與「保有其專業性」相矛盾?

長久以來,我們始終對「新聞記者是一個專業工作者」這種觀念深信不疑,這個專業,服務的對象除了社會大眾,還有媒體產業經營者。媒體產業與一般產業有何差異,已有許多學者談得很清楚,不必在此贅述。但,我們可以思考的是,我們與其它的專業有何不同?例如,與「醫師」或是「建築工程師」這個同樣具備社會責任的專業有何異同?一個有執照的執業醫師,既可以在私人醫院服務,也能夠選擇個人開業。他若犯了「不道德」或「業務疏失」的執業行為時,除了可能會受到法律審判之外,還可能遭到取消執照或該職業的公會處分。然而記者卻不然,記者沒有工會,各地記者公會也毫無約束力可言(我們應該去詳察各地記者公會的組織成員與實際運作狀況為何),更看不到它在「新聞專業」上做了什麼努力。一個犯錯的記者,會受到什麼約束與處分?除了公司對記者的懲處,以及受訪者對記者提出法律訴訟,還有誰拿記者有辦法?再者,一家媒體錯誤的報導,除了媒體自律性的道歉更正外,還有誰拿媒體有辦法?當然,有人會說,基於民主國家與言論自由的精神,國家機器不能對媒體進行檢查與管制,這是不能倒退、不能改變的原則,幾乎不需要懷疑。也因此,十幾年前就有許多同業致力於推動「編輯室公約」等專業自律運動,這種自律運動除了因應新聞媒體開放所帶來的鬆綁效應,同時也在避免資本家的手伸入新聞編輯部進行干預,或者限制新聞從業人員與資本家共謀而失 去新聞專業自主性。然而,十幾年來,這項推動似乎成效不彰。

因此,我們必須重新思考這個老掉牙的新問題;原因是,雖然這是台灣記者協會成立之初就經過論戰的老問題,但是經過十幾年的社會變遷,高度商業化的媒體產業經營模式,對媒體環境與社會所造成的影響程度恐怕更甚於過去,因此它也是個新問題。更具體的說明即是,我們必須重新審視「新聞專業」在當今的新聞媒體 產業中如何呈現?掌握媒體的資本家如何看待「新聞專業」?媒體從業人員的勞動狀態是如何?專業自主性又是如何?專業問題的討論與勞動問題的討論是不是那麼互斥?(鍾宜杰2007/4/1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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