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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10月13日 星期六

聯合晚報翻攝蘋果日報照片一事聲明稿




聯合晚報翻攝蘋果日報照片一事聲明稿

蘋果日報於98年【獨家】拍攝孫仲瑜照片,其後聯合晚報翻攝該照片,日前判決結果,聯合晚報勝訴,無罪確定,民事免罰。

針對此案,台灣新聞攝影研究會基本態度

1.尊重攝影記者所攝得影像,若他人使用該影像,需經同意始可使用,任何人不得任意使用。若因其他目的使用他人影像,媒體報導需依據相關法律與新聞倫理規範。
2.攝影記者拍攝影像,有絕對的原創性,不可抹煞攝影記者專業。
3.著作權是攝影者最終的保障。

原審法官認為此照片無原創性。本會認為,該法官應不了解影像所做之判決。藉此鄭重呼籲法界人士,在審理相關案情時,應尊重攝影之專業知識與判斷,勿僅憑藉個人主觀之判斷而影響社會大眾之視聽與觀念。幸而,最終判決定讞之法官推翻原審法官,認為照片有原創性,此點本會相當認同。

此外,對於此案判決定讞文書,承審法官認為,本案在【合理使用範圍】,指出聯合晚報翻攝蘋果日報孫仲瑜照片,並無商業上的損失。
本會認為著作權精神在於保障著作所有權人的利益,若以媒體報導為由,直接複製他人影像,則違背了著作權財產權的概念,因如果依據此案判決,媒體皆能無限制翻攝其它媒體畫面,只要在【合理使用範圍】。那麼,攝影記者從業人員的專業,比不上一台掃描機。

質言之,兩媒體之關係不僅止於新聞紙販售之商業利益競爭關係;新聞媒體所採集之資料,亦有其資訊價值。考察國內各媒體對於各項新聞資料之保存與販售,均有相關辦法與規範,這些都是在考量各界合理使用之條件下所設。此點顯然承審法官未能體察。

法官認為此案為公眾人物,而非糖水照(指專門對模特兒拍攝之照片顯然並無特殊商業價值,是以,就系爭攝影著作性質而言,應屬與新聞事件高度相關之攝影著作,脫離新聞事件,縱使該照片具有原創性,其價值亦不高)。本會認為無論哪一類照片,只要攝影記者所拍攝,必定受著作權保障。所謂新聞價值高不高,屬於新聞專業判斷,換句話說,糖水照也可能成為新聞價值高的照片。

最終,本會期待,基於新聞專業倫理,各媒體主管與從業人員都應熟稔了解,更不應跨越與挑戰。此案例之判決結果,將使臺灣於著作產權之觀念倒退於國際間。
         

 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台灣新聞攝影研究會  201210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