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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8月15日 星期四

本會譴責,警察再度妨礙攝影記者採訪自由



一、本會嚴厲譴責警政署一再於公民團體抗議的新聞現場,不分青紅皂白,拉扯、阻擋記者進行新聞採訪,此舉已嚴重侵犯新聞記者採訪權,侵犯新聞自由,大開民主倒車。

二、台北市大安分局警察在第一次華光社區拆遷過程中拉扯記者時,本會在第一時間提出抗議與譴責後,警政署即已允諾不再粗暴對待記者,遵守保障新聞記者採訪權之民主常規,而今警政署卻一犯再犯,放任所屬警察濫用執法權力,再次粗暴對待記者,更導致公視記者鐘聖雄受傷,警政署應對外公開道歉。

三、對於警政署一再發生侵犯新聞記者採訪權之情事,本會求警政署應徹底檢討警察執法過當問題,制訂作業守則規範警察執法行為以保障新聞記者採訪權,對缺乏民主素養的警察同仁進行民主素養教育課程,並保證未來不再發生暴力對待記者情事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台灣記協與台灣新聞攝影研究會 上 2013.8.15

6 則留言:

  1. 你們只是記者,不是使者,我贊成新聞自由,但是都已經使用突襲行政院的字眼了,代表並非經過申請的程序,你記者會在旁邊拍攝代表知情,警察有權力驅逐並逮捕非法集會之人員,更何況是有攻擊意圖,若今日非彩蛋而是炸彈呢?在只為你們自己爭取無限自由權之時,想想看你們的行為是否合乎法治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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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樓上朋友似乎把公共電視的記者當成和抗議群眾是同夥的,「突襲者」是抗議群眾,記者採用「突襲」二字是描述,並非指稱自身與群眾同夥。

    記者可以知情,正如埃及的記者可以透過採訪調查而了解抗議群眾的行動與策略,但不能因此把記者視為抗議成員、予以射殺。所以,公視記者沒有違法問題。

    另,新聞自由所保障的是特定職業的專業自由,既然具有特定性,那就不會是無限的自由權利,請勿多慮。

    鍾宜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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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鋼鐵人:當政府失信於民強拆民屋,再利用公權力來限制人民討公道,這樣爛的政府所制定出來的法律我想就沒有必要去遵守了吧!造反革命剛好而已,樓上的朋友看了你的發言我真為你感到羞愧,知不知道你現在待的自由國度是在102年前,靠著無數的烈士用生命推翻腐敗的政權換來的,請你記住執政者永遠是人民的公僕,當僕人不把份內的工作做好,錯了還不認錯,而且看你好欺負還爬到你的頭頂撒尿羞辱你,你還能假裝什麼事都沒發生嗎?修正你的價值觀吧!別當一個活的植物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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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所以樓上認為應該有所革命,用鮮血換取自由?
    你也知道和平是用鮮血換來的,
    卻只是一心一意的怪罪政府。
    況且我今天所針對的點並不是人民,
    而是所謂的適當性行為。
    衝進去國家機構做攻擊性行為,
    不論你的身分是什麼都應該事先逮捕後檢視釐清。
    而非出示記者身分就可以放行。
    若是有心人士偽造證件而進行攻擊呢?
    我強調的是警察執行應有的行為,
    有什麼好譴責的?
    還是說今日我只要拿出我是記者的證件,
    不用經過嚴格的審核就可以繼續待在臨時衝突的現場?
    是我搞不清楚還是這群記者以及協會搞不清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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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關於樓上朋友「先逮捕後檢視釐清」的意見我持保留。

    狀況如果是一個假警察出示了亂真的假證件要進你家門、要你下車...不知你先服從還是先釐清?

    記者證本來就沒有你想的那麼好用,但是,記者在現場拍攝衝突,是不是等同於「攻擊公署」?

    我們嘗試做兩種假設:

    假設一, 這名攝影是真記者:
    警察可以先不逮捕,讓這名記者進行採訪,並於事後查證;查證屬實後,這名記者順利地採訪了新聞,也不妨礙警察逮捕其所謂「攻擊公署」的民眾。

    警察逮捕了這名沒有參與攻擊、僅是全程拍攝的記者。事後查證,發現是真記者,而且沒有參與攻擊的事實。這種狀況就是侵害了新聞自由。

    狀況二,這名攝影是假記者:
    警察不逮捕這名假記者,因為他沒有參與攻擊,僅是全程側拍。所以在逮捕其他人的同時,也把這名攝影請出去。

    警察逮捕了這名沒有參與攻擊的假記者,但是,他沒有參與攻擊,只是全程拍攝。即使逮捕了他,也沒什麼罪名可以陳告,甚至有執法過當的可能。

    這兩個假設各有逮捕與不逮捕兩種解決途徑,但是,我實在看不出有什麼理由非要用逮捕的手段。除非,這名記者一邊拍攝、一邊丟油漆彈、一邊喊口號。否則,在沒有任何具體的威脅行為下,公務員公權力是不應該對新聞採訪人員進行身體上的攻擊,這是民主國家的公務員基本的素養。

    癥結在於,拿攝影機的人有沒有具體的攻擊事實與能力?

    鍾宜杰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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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. 對樓上「匿名」的朋友再進一步說明,

    關於社會生活中,有種種的現象與身分,我們不需要經過查證,而是採取假設為真的方式來運行。例如我們會把信件投入郵筒、尖峰時間我們會聽從義交或是交警的指揮而違規左右轉、不必理會號誌。因為我們相信郵差會把郵筒裡的信妥善送到目的地,我們也相信義交或是交警不會害我們發生車禍。這種情況稱為「匿名性的類型化」。社會生活因為有這些共同理解的意義(社會是意義的共同體)、匿名性的類型化,所以我們可以在比較安穩的情況下生活。

    「類型化」一樣也會出現反證,也就是出乎意料之外,例如偶爾還是會發生郵差把信弄丟、義交或交警指揮不當而發生車禍…等,也正因為這些反證是少數、是意外,所以表示我們還是信任這種類型化的意義。若某些意義在一個社會產生改變了,人們可能就不再遵循該意義模式生活,例如再也不信任郵局,導致郵政在該社會消失。

    Goffman把這種意義共同體視為一種理解社會的框架,而且框架是多層的,社會化越深、對於複雜多層的意義框架就越知道如何理解、操作與運用。例如在交通管制的馬路上遇到了紅燈,有人認為交通已經管制、紅燈號誌是沒意義的,所以不必理會,這就是交通規則的意義框架下,又有一層交通管制的意義框架;我們在兩層的意義框架下理解意義。

    行政院是公署,常態上,這層意義框架大家都知道,抗議群眾刻意去突破公署,理解上可以解釋為,他們把「政府應該保護老百姓居住安全」的這層意義理解,與「老百姓不能攻擊公署」視為兩個平行的意義框架來理解。因此,當我家被政府拆了(類型化出現反證),我也會想破壞掉政府公署(破壞這個意義的類型化)。抗議群眾的行為犯了什麼法,那是另一個問題,我們先交給法官去煩惱。但我們至少要能區分,抗議群眾有攻擊行為,旁邊的採訪記者沒有;若有攻擊行為,警察制止逮捕,新聞界難以辯駁。

    記者不會打警察、不會丟油漆彈、不會丟雞蛋,這層類型化意義在公務員、警察、甚至台灣社會、全世界民主國家中皆有共識;警察也不應該攻擊記者、逮捕記者,這在民主社會中也是一種類型化的意義。即使偶爾還是會發生警察攻擊記者,但我們還是普遍信任這種類型化的意義,否則,上次警政署就不用為華光社區事件道歉了。

    因此,除非幾種狀況:
    1. 台灣記者從此不再受到任何信任,從而記者不再有任何專業特權,一切權利和一般民眾無異。
    2. 記者常常混在民眾當中攻擊警察,而且不斷被發現、證實
    3. 台灣政府授與警察在任何場合攻擊、逮捕新聞記者的權力
    否則,民主社會中,警察沒有理由拉扯、逮捕進行採訪中無攻擊行為的記者
    希望這樣的說明,可以提供你更多有助於理解新聞自由、警察權、以及社會生活中關於公權力執行與身分信任等問題的線索。

    鍾宜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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